曹某某,男,初中文化,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站站长。
2020年5月至7月间,曹某某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帮助他人在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站www.xxx.com中添加涉嫌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链接,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0元。
2020年7月22日,曹某某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科技园区派出所民警抓获。
证人陈某证言证明:
我是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
2020年5月,我们公司的网站(www.xxx.com)被黑客恶意入侵攻击了。我没在意就交给公司负责网站的曹某某处理了。因为没有经济损失,期间我没再理会这件事。
2010年,曹某某入职我公司,一直工作至今。他目前是公司网站站长,负责网站维护的全面工作。我们公司仅允许他在正常维护的前提下修改服务器数据,但是明令禁止任何在服务器加暗链的行为。
曹某某供述证明:
我是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2019年底左右,一个陌生人加我QQ好友,让我帮他做外链,酬劳是每周2000元。
2020年5月份,对方通过QQ给我传了一个远程控制的受控制端软件,我将这个远程控制软件下载后用公司电脑输入账号、密码登陆服务器后台,对方通过软件远程控制我的电脑。操作完成后,对方给我银行卡转了2000元。对方按照约定每周给我银行卡转2000元作为报酬。
做了外链之后,我公司网站能够正常登陆访问。我想反正没什么影响,就又给对方做了暗链。
具体流程是:先用公司电脑登陆服务器,然后将对方提供给我的文档复制到服务器根目录里,这个文档包含了暗链的信息,把文本放到服务器后把暗链加入服务器,大概五分钟就可以了,然后我再将文档删除。
对方总共给我转了11笔钱,我总共获利22000元。对方都是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给我的。对方使用过几张银行卡,基本上都是不同的人。我始终使用尾号8098的兴业银行储蓄卡,开户人是我本人。
法院裁决:
曹某某违法规定,帮助他人采用其他技术手段,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予处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曹某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关于曹某某当庭的辩解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曹某某在侦查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历次口供均稳定供述了其帮助他人在自己公司网站添加非法链接的方式、内容以及获利等情况,且与远程勘验、转账记录等客观证据相吻合,故对曹某某的当庭辩解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鉴于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故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曹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曹某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继续追缴曹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二千元予以没收。
二审:驳回上诉人曹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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