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布网络直播营销合规指引:不应要求平台内经营者签“更低价协议”

发布时间 - 2023-12-13 12:45:32

12 月 13 日消息,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昨日(12 月 12 日)召开新闻通气会透露,近日,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市网络零售平台合规指引》和《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合规指引》,明确网络零售平台、餐饮服务平台合规管理要求。同时,市市场监管局对 2022 年出台的《上海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引》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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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到,《上海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引》第六条(一)明确指出:不应要求平台内经营者签订“更低价协议”或其他不合理排他性强制条款。

《上海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引》还对主播的行为进行了约束。第七条(四)规定,主播及其他参与直播的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人的,应当履行并承担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五)规定,主播直接和平台内经营者签订协议的,不应要求平台内经营者签订“更低价协议”或其他不合理排他性强制条款,并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六条写明,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和主播等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手段,对其他经营者在直播间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商家收取不合理费用。

此外,《上海市网络零售平台合规指引》对网络零售平台提出 36 项具体要求,包括:从主体资质、平台协议与规则、合规管理机构和制度等方面明确了零售平台主体合规要求;从入驻主体审核、商品信息管理、商品质量管理等方面明确商户及商品管理要求;从广告营销、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等方面明确平台运营管理要求;从格式条款、纠纷处理、七日无理由退货等方面明确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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